北京晚报讯(记者安然)9岁女孩小慧高烧,来到儿童医院就诊,几天内被先后诊断为急性呼吸道感染、结膜炎等,5天后病情不见好转,又到其他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一种名叫“非典型川崎病”的血管炎症,但已留下了较为严重的后遗症。小慧将儿童医院告上法庭,索赔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16万余元。记者获悉,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儿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,赔偿47000余元。
小慧的父母在起诉书中说,2011年夏天,小慧发烧。次日,父母带着她到儿童医院就诊,从7月7日到11日,前后三次在医院看病,但始终体温降不下来,身上也出现多处红斑。7月12日,由于病情不见好,父母带着她到另一家知名医院,当天确诊为“川崎病”,立即住院,此后,医院连续3天下达病危通知书。
经过16天的救治,小慧的体温恢复正常,病症减退,但是造成了心脏全心扩大,左室壁增厚伴左心室收缩功能降低,重度心肌炎。她的父母认为,儿童医院多次误诊、漏诊,使得孩子延误了治疗时间。即使后来经过其他医院的正确治疗,仍给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,不能参加体育课程,不能剧烈运动。
在一审中,儿童医院一方从医疗专业的角度解释了5天内未能确诊的原因。医院方面说,川崎病是一种主要发生于儿童的血管炎疾病,需要满足一系列临床症状才能确诊。她在第二次来看病时,医生已经考虑到川崎病的可能性,建议住院治疗,但可惜医院床位太紧张,没能住院。次日她最后一次来看病时,症状并不典型,确诊依据不足。
双方各执一词,争执不下。一审过程中,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,由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相关医疗鉴定。鉴定书认为,小慧治疗期间,医院确实注意到了相应症状,但是川崎病多在5天以上方可考虑诊断,医院在诊断时间尚不能算延误。但是根据当时的情况,医院确实应该将患者留院观察,或者主动建议孩子的父母到其他医院治疗。
同时,应该告诉孩子父母,孩子可能得上的这种病症,使家属更加重视,提高警惕。因此,儿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有一定的过失,而且过失与孩子后来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。
但是,小慧的病情属于心脏受损较重的,按照常规,这种病情与确诊时间没有直接关系,在7到10天内进行丙种球蛋白治疗都可以抑制血管炎反应,因此从最后的结果上看,第7天进行治疗并非不及时,后来留下的严重后遗症,主要是疾病发展的结果,儿童医院的过失属于次要作用。
一审法院于去年年底作出判决:要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赔偿小慧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共计47600余元。
判决后,小慧和她的父母认为,护理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低,因此上诉至二中院。
二中院审理后,维持原判,并判令由儿童医院承担8700元司法鉴定费。